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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广州日报》报道,佛山“男童左眼丢失”案又有新情况。前日下午,死者母亲彭晓红接到佛山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对其申请复议的正式书面答复:不予立案复议决定书。 彭女士对佛山城区公安分局于本月20日以其控告盗窃、侮辱尸体案《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服,在21日向该分局申请复议。佛山城区公安分局在法定的时间内于前日下午对彭女士的申请依法进行复议,作出了正式书面答复:佛山城区公安分局本月17日接到佛山市石湾公安分局移送报称死者张小朋友尸体左眼球被盗的案件后,马上展开深入的调查取证工作,并由佛山市公安局组成一个法医鉴定小组,对尸体左眼损伤进行检验,结论为“张小朋友尸体的左眼部损伤系死后被小动物噬咬所致”;从大量的调查材料和法医鉴定结论证明,彭晓红控告的盗窃、侮辱尸体和伪证的案件没有犯罪事实,应不予立案侦查。 佛山城区公安分局又根据彭女士的请求,于本月22日邀请广东省公安厅法医专家鉴定小组对张小朋友尸体进行复检,复检的结论与佛山市公安局的鉴定结论一致。他们得出的一致意见是:1.死者的全身除左眼和右耳有损伤外,身体其余部位未见明显损伤;2.根据检验所见,死者左眼球、右眼球无被人为置换的情况;3.死者右眼无生前或死后的损伤;4.死者左眼睑、角膜等部位的损伤,均呈现出边缘不整齐的特点,据此可以认定左眼损伤非锐器所形成。 佛山市城区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认为,本局《不予立案通知书》是合法的,特复议维持本局不予立案的决定。(黄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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