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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2月12日凌晨1时,从浙江省永嘉县来广东省南海市打工的周秋苹在广东省南海市黄岐区医院经剖腹产下一男性活婴。经检查,男婴外观无畸形,体重4.15公斤。45分钟后,周秋苹与婴儿安全返回病房,同室同床。 这天上午11时40分左右,周秋苹的母亲金送琴突然发现婴儿失踪,即向医院报告并报警。婴儿失踪前,周秋苹正在病床上输液,金送琴将婴儿放在周秋苹脚边后,伏在周秋苹床头瞌睡。当时,同病房尚有其他产妇及家属在场。 婴儿失踪后,当地公安机关调查至今,未侦破此案,同时也无证据证实是周秋苹及其亲属自盗婴儿。 丢失婴儿而痛苦万分的周秋苹夫妇与医院方面交涉,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万元,未有结果后,周秋苹和丈夫金丐友将黄岐区医院告上南海市人民法院。 南海市人民法院于今年上半年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法院认为,原告周秋苹分娩后,作为被告的黄岐区医院按医疗规程处理完毕,将婴儿交给原告及家人,婴儿的丢失不是被告违约和侵权所致。而且对婴儿的丢失是不可预见的。原告就婴儿丢失一事已向公安部门报案,此案至今尚未侦破,婴儿丢失的真相尚无法确定,所以不能将婴儿丢失归责于被告。被告将婴儿交由原告监护,婴儿和周秋苹同室同床,周秋苹的母亲也在旁照料,婴儿是在原告的监护下丢失的,因此责任应全部由原告方承担。为此,该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了周秋苹、金丐友夫妇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这对打工夫妇不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婴儿丢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婴儿丢失的责任区分应以当事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义务来确定。医院作为社会医疗服务机构,按正常手续接纳了周秋苹入院待产,因此,医院与周秋苹之间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有向周秋苹收取医疗服务费用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为周秋苹及所产婴儿提供医疗服务和安全保护的义务,直至周秋苹和所产婴儿出院为止。周秋苹尚在住院期间,所产婴儿因不明的原因在医院管理的范围内丢失,说明医院没有对婴儿尽安全保护之义务,在客观上已构成了违约。医院对婴儿的丢失应负有责任。周秋苹作为婴儿的母亲,分娩后已从医务人员手中接回婴儿,母婴同室同床,此时,对婴儿的监护义务已从医院转移给周秋苹,婴儿是在周秋苹的直接监护下丢失的。对于婴儿的丢失,周秋苹负有直接责任。比较两者的责任,周秋苹对婴儿的丢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医院的违约行为,在客观上侵害了周秋苹夫妇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因此失去了作为婴儿父母的权利,给他们在精神上造成了损害,对此,医院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向周秋苹、金丐友夫妇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周、金夫妇在丢失婴儿后因报案及与医院进行交涉而支出的交通费740元,医院也应予赔偿。 11月23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南海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南海市黄岐区医院应赔偿周秋苹、金丐友夫妇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及经济损失740元。 (本报记者 游春亮 本报通讯员 万选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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