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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天津11月28日消息:日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共同贪污公款案。被告人毕海波受唆使威 胁,贪污挪用公款200余万元。他本人因自首、立功表现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几名贪污犯罪的共犯也被判刑。 据天津日报报道,被告人毕海波是本市某国有公司的出纳员。其堂兄毕海涛以为其母治病、做生意为由,向毕海 波借钱,并唆使毕海波从公司帐上提取现金供其使用。自1998年1月至1999年7月,毕海波先后从公司帐上提出现金 120余万元借给毕海涛使用。毕海涛将该款全部挥霍。 1998年10月,该市无业人员柴某、宋某等六人获知毕海波将公款借给堂兄使用挥霍后,单独或分别结伙以 告发毕海波挪用公款行为相威胁,迫使毕海波继续从公司提取现金。毕海波伙同柴某六人侵吞公款70余万元。其间毕海波个 人以相同手段,侵吞公款57万余元。 1999年7月29日,毕海波投案自首,并协助公安机关将案犯宋某、董某抓获。 原审法院认为毕海波虽是主犯,但鉴其有自首和立功表现,从轻处罚,判其无期徒刑。毕海涛系被判处无期徒刑 。柴某等六人均系贪污犯罪的共犯,柴某、宋某是主犯,且宋某犯有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罪,应数罪并罚,二人均被判处无期 徒刑。其余四人也被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柴某、宋某认为自己虽威胁毕海波为他们提供钱款进行挥霍,但不知这是公款,不构成贪污罪的共犯,提出上诉 ;董某也认为自己没有共同贪污的故意和行为,请求改判。 终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证据表明,柴某三人明知毕海波是国有公司出纳员,在没有丰厚的合法所得情况下,多次 向其索要巨额钱款。三人以揭发相威胁迫使毕与其勾结,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且行为均已构成共同贪污罪。故依法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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