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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莒南11月27日讯(通讯员赵修贵 陈兆护 记者柳绪纲) 因为所食的熟猪肉中含有过量的亚硝酸盐,59名工人竟集体中毒。近日,莒南县法院审理了此案,“肇事”的卖猪肉业户除赔巨款外,还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000元。 3月22日中午,莒南县一家棉纺厂的59名职工发生不同程度的食物中毒,幸亏抢救及时,中毒职工全部脱离危险。莒南县卫生防疫站在该厂食堂的食物中发现过量亚硝酸盐。经调查,原来是当天上午,棉纺厂食堂从个体业户闫某处买了8公斤拆骨肉和15余公斤骨头汤。闫某在煮猪骨头时为求颜色好看,加入了一定数量的亚硝酸盐,致使59名职工在吃肉、喝汤后中毒。经调解,闫某赔偿了59名受害人经济损失3·8万元。 在此案审理中,莒南县法院认为,闫某在生产、销售的肉类食品中加入过量的亚硝酸盐,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造成了59人不同程度中毒,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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