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出硕鼠 挪用保费自挥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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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29日10:12 厦门日报
本报泉州讯(记者 张福良 通讯员 王鹏强)日前,泉州市丰泽区法院对原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泉州支公司工作人员刘用厦挪用公款一案依法进行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刘用厦有期徒刑七年;判处同案犯陈水添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责令被告人刘用厦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31097元,退还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泉州支公司。
被告人刘用厦于1998年1月被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泉州支公司聘用为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被续聘,并自1999年8月起到南安保险代理处主持日常工作。自1998年6月至1999年11月间,被告人刘用厦利用其负责南安保险代理处、石狮代理点开展保险业务之职便,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陈水添将收取的保险费多次截留、借出归自己用于支付个人购房款和其他个人消费和挥霍,或出借给被告人陈水添,计挪用保险费人民币231097元,至今尚有131097元未能归还。而被告人陈水添则伙同被告人刘用厦,虚构陈水添任法定代表人的南安市企业汽车运输公司欠南安保险代理处保险费人民币5万元的事实,挪用保险费人民币5万元归自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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