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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在公交车上被盗去手机的广州市民曹先生,前天到法院起诉新福利巴士公司,索赔手机损失1800元,理由是“新福利”的司机未按曹先生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小偷逃脱。 曹先生在诉状中称,8月17日晚,他在天河岗顶站搭乘“新福利”178路公交车,上车才两三分钟,就发现腰间的手机被盗。他立即借用同车乘客的手机打110报警,同时要求司机停车并关闭车门,等待警察前来处理,以免小偷溜走。不料司机照样开车,并在随后的几个车站开门让乘客上下车,以致曹先生失去了挽回损失的机会。 曹先生认为,在封闭的公共汽车内乘客的贵重物品被盗,司机理应大力配合乘客挽回损失。按照新《合同法》中有关客运合同方面的规定,承运人“新福利”公司负有过错责任,应赔偿其手机损失1800元。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已于当天受理了这起罕见的索赔案。 此案向人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乘客在公交车上财物被盗,司机有无义务协助采取措施防止小偷逃脱呢?欢迎读者就此发表意见,来信请寄本报政法部《法制与人生》版收。(黄熹 黄焕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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