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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电 近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输血感染赔偿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审被告铜山县张集中心卫生院的上诉,维持铜山县法院作出的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吴某医疗费等损失199324.1元的一审判决。 1998年5月23日,吴某在张集中心卫生院做剖腹产手术,手术中吴某输血400毫升,后吴某感到身体不适。去年5月3日,经徐州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断为丙型病毒性肝炎,同时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吴某遂起诉向被告索赔各种损失。铜山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给原告输血,应当严格执行卫生部关于输血的检验、登记规定,以确保临床用血安全。原告的父母、儿子等近亲属均无丙肝或丙肝病毒感染,其在被告处输血后,在丙肝的潜伏期内发病,经法医鉴定其患丙肝与被告的输血行为有因果联系。(为民马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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