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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通讯员 谢怀斌) 11岁女童谭月在居民区内不慎被草坪护栏扎伤胸部,先后多次入院治疗。谭月向居民区物业管理单位索赔损失。日前,丰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谭月获赔1万元。 1999年8月11日,谭月在自家楼下打网球,不慎跌倒在钢筋护栏的尖头上,被尖头扎伤胸部,经医院诊断为“左胸锐器心房贯通伤”。后因心包积液、心肌损害等症,谭月又两次住院治疗,花费2.9万元。谭月认为,自己的损失是由于方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护护栏钢筋不当所致,告到法院索赔医疗费、营养费等计2.65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谭月被护栏扎伤,其本人应承担一定责任,其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被告在住宅小区安装的钢筋护栏高七十多公分,且留有十多公分尖头,没有考虑到居民特别是孩子的安全,埋下安全隐患,也负有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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