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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11月29日讯(通讯员徐冷卓 记者赵志祥) 一工厂高薪雇用无上岗证的爆破手,结果爆破手危险施工炸伤自己,酿成一起伤害案。近日,市中区法院一审否定了“生死合同”,判决工厂赔偿。 张某、李某合伙承包了十六里河一石料厂,雇用无上岗证的姚某为爆破员,并约定一切伤害事故由姚某自负。1999年9月4日16时许,姚某用工具捅开原来的炮眼想往里面投炸药,在操作时炮眼里残留的炸药引爆,崩起石碴,打伤姚某的右眼。经评定,姚某的伤情为十级伤残。后姚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雇主赔偿。 法院认为,厂方雇用无上岗证的爆破手,且不进行必要的上岗培训,仅约定一切伤害事故由雇工本人负担,存在过错责任,且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姚某在施工过程中也应当意识到原炮眼中可能有残留的炸药引爆,疏忽大意,危险施工导致伤害案的发生,对此也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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