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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卢成汉 通讯员鲍裘)周岁患上小儿麻痹症的荆州一残疾青年张某,因不满其年老养父母不再继续抚养,遂将养父母告上法庭。11月22日,荆州区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养父母每年向张某支付生活费530元。 据悉,张某出生未满月时,被同村老张夫妇收养,此后,老张夫妇生下一双儿女。不久,张某亲生父母相继去世。张某周岁时,患上小儿麻痹症,双腿萎缩,留下终身残疾,但养父母在艰难生活条件下,仍将张某养到22岁。1990年8月,老张停止抚养张某。在这样的情况下,当地民政部门每年发给张某300元救济金,但其生活仍难以维持,张某只好四处爬行,靠乞讨为生。万般无奈下,张某便于今年9月状告养父母,要求支付抚养费9600元。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养父母从1999年1月1日起每年向张某支付生活费530元。 而几乎与此同时,老张夫妇一纸诉状递到纪南法庭,要求与张某解除收养关系。 另据了解,为解决张某未来的供养问题,审理此案的纪南法庭多次与有关部门协商,一旦双方关系解除,就将张某安置到社会福利院生活。记者点评:宣判后,其58岁的养父老张诉苦说,自己失去了劳动能力,尚需两个亲生子女赡养,哪有能力抚养养子啊!而养子说,自己没有生存能力,需要人抚养。那么,法院作出如此判决的理由是什么呢? 当地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成立,构成了抚养与被抚养、赡养与被赡养的关系,但由于张某下肢瘫痪,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其养父母没有丧失劳动、生活能力,因此,不尽抚养义务是不对的。 记者就此采访湖北楚都律师所张律师,他称,老张夫妇如抚养能力有限,其亲生子女可帮助其父母抚养张某。如果双方解除收养关系,则无需继续抚养其养子(像张某这样的情况,一般不会判解除收养关系,但如果双方达成一致,就可以解除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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