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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企老板因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2月05日10:12 检察日报

  本报台州12月4日电 今天接到法院一审判决书的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私企老板张大财痛悔不已,本想生产鞭炮发大财,结果不但破了财,还换来一年零六个月的徒刑。

  被告人张大财系台州市路桥区新桥镇农民,从去年初开始,他雇用重庆江津籍民工刘运洪、黄福定在自家的小屋内非法生产鞭炮。1999年12月26日上午8时许,刘、黄二人在生产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火药起火,二人全身被大面积烧伤,花去医疗费10余万元,并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而死亡。2000年1月3日,张大财到新桥派出所投案自首,并赔偿两死者家属共约2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大财非法雇人生产鞭炮,违反了爆炸性物品的管理规定,且在生产过程中造成致二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告人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并积极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王先富\龚维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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