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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错填帐户,致使汇款没有达到收款人的手中,而汇到了收款人原所在单位。因收款人不能拿到这笔汇款,便通过汇款银行追回该款,但收到汇款的单位却迟迟不予退还。于是,引发了一桩返还不当得利纠纷案。 今年8月25日,在中国农业银行厦门分行工作的钟某,受客户之托,将30万元人民币由中国农行厦门市分行槟榔分理处汇钱给贵州省中国旅行社工作的一位朋友。于是,钟按客户提供的帐号将款汇入了中旅在贵阳市商业银行聚兴支行的帐户上。但由于收款人此时已经调离所在单位,而一直无法取到这笔汇款。 收款人便要求通过汇款银行向中旅要回这笔汇款,然而,收到该项汇款的中旅以商行聚兴支行这一帐号是其单位帐户,钟某是银行工作人员,是代理客户汇款,钟是职务行为,而且是钟某自己将款错汇到中旅帐户上,过错是钟某自己造成的为由,拒绝退还30万元的汇款。 云岩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贵州中国旅行社取得的这30万元汇款,没有法律或合同的根据属于不当得利,根据《民法通则》中“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之规定,作出了由中旅返还钟某3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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