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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打工者因工负伤,用人的建筑公司却不承担工伤责任。近日,从安徽省六安市来青打工的郑某,终于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讨回了公道,用人单位扬州建筑工程承包总公司被裁决赔偿郑某2.3万余元。 郑某1999年7月到该公司承包的泰山路小区工地工作,1999年7月24日下午被飞出的砂轮片致伤面部和胸部。住院治疗期间,该公司向郑某支付了4000元,此后再未支付任何费用,也不再让郑某工作。后郑某被市劳动保障局认定为因工负伤,工伤致残程度鉴定为九级。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郑某是在为扬州建筑工程承包总公司工作时因工负伤,该公司应承担郑某的工伤保险责任。裁定建筑公司承担郑某的医疗费、支付其自1999年7月至2000年8月期间的工资、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27706.2元,扣除该公司已支付的4000元,实际应支付郑某23706.2元。(贾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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