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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篇:武汉东湖传销诈骗案的台前幕后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2月06日11:08 法制日报

  用国家火炬项目当招牌,以领导形象作广告,用媒体宣传开道,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得数千万元钱财后逃之夭夭……一年前,发生在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一起诈骗案,使全国十多个省市的十万多人上当受骗,至今,骗子逍遥法外,受害者投诉无门———抓住变色龙的尾巴

  ———武汉东湖传销诈骗案的台前幕后

  记者是接到来自全国十多个省市、由上万人联名写的投诉信,来到武汉采访的。看到这一封封投诉信,记者震惊了:发生在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的这起传销诈骗案,其规模之大,影响之广,危害之深是极其罕见的;在国家明令取缔、打击非法传销活动的环境下,在一个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非法传销能够死灰复燃且肆无忌惮也是罕见的;事件发生一年多,携款潜逃的骗子至今逍遥法外,而血本无归的受害者呼声却被强力压制,陷入投诉无门的境地,更是令人不可思议。

  骗人的苍龙公司

  1999年5月到10月,湖北几家报纸杂志,还有一家全国有影响的报纸,都连篇累牍地报道:武汉苍龙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出一种利用“工程蝇”提取的抗菌活性蛋白制造的具有神奇功效的保健食品———力诺健之素,该项目被列入国家级火炬计划,产品获得国家5部委联合颁发的“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公司董事长徐健“追求卓越,真诚奉献,求才若渴”,在他的旗帜下,聚集了一批由专家教授领衔的懂经营善开发的知识分子群体,苍龙公司拥有固定资产1.2亿元,销售收入每年以50%的速度增长,在国内拥有15家分支机构和企业,还把企业办到了香港、日本、美国等地。报章杂志上还刊登了湖北省以及武汉市的主要领导视察该公司,给该公司题字的照片。不由你不信,这是一家有光辉前程、有发展实力、有信誉的企业,徐健是一个了不起的年轻企业家。

  报纸的吹嘘迷惑了、感动了全国各地无数的下岗职工,甚至一些国家干部、公司职员也被它深深打动了,他们纷纷来到苍龙公司设在各地的专卖店,有的直接来到苍龙公司,要求加入业务宣传员的行列。

  现在让我们看看这个从天而降的大馅饼是怎样的可口诱人:苍龙公司业务员应聘登记表的“业务员须知”上写道,应聘业务员,一经公司录用,须交纳保证金298元,即取得见习业务员资格,由公司发放一份试用品(非卖品,不退换),要求业务员试用体验。前4个月为见习期,若每月完成市场调查及宣传任务,可获得见习阶段每月平均报酬324元;考核合格,从第5个月开始,进入正式聘用期,若每月能为所在区域专卖店推销一份系列产品,可获得月平均报酬1220元;完成全年任务,可获全年报酬,并可得到1000元的年终奖金。若中途不能完成任务或考核不合格,则被确认为自行放弃工作及待遇。

  该公司还实行销售代理制,规定申请代理者,必须交纳保证金3000元,具备其他条件后成为准代理商。准代理商帮助公司宣传招聘业务员,完成100份“试用品”的推广任务,成为正式代理商。代理商必须每月完成100份“试用品”的推广任务,如不能完成,公司将取消奖励、津贴,直至取消代理商资格。

  从这份登记表上,完全看不出任何非法传销的痕迹。但是,它考核业务员的惟一标准就是推销“试用品”的数量。为了完成推销任务,取得报酬,许多业务员一次就从专卖店买了几份乃至几十份“试用品”,他们不可能全部自己“试用”,必然要向别人推销,也就是寻找下家。这种营销行为,以记录产品份数或推销经营额取代发展下家人头数,并且有生产企业为支撑,是一种隐蔽性较强、欺骗性较大的传销方式。收取保证金,将风险全部转嫁到业务员及代理商的头上,苍龙公司则稳赚不赔。

  被骗的传销者

  武汉市工商局早在1999年6月21日就发现了苍龙公司的非法传销活动,对它做出过行政处罚,但对该公司没有采取停业整顿等措施。苍龙公司不仅没有停止传销,反而变本加厉。在此后的4个月时间内,东湖开发区管委会也没有对苍龙公司的行为采取任何措施,而是任其发展。

  1999年7月19日,苍龙公司雇人在某报纸上发表了《营销策略:企业的生命线———关于建立“苍龙”专卖营销模式的思考》的文章,还在报纸上面向全国招商,一时间,全国各地应者云集。在高薪的诱惑下,又有一大批人自投罗网。在短短的4个月时间里,苍龙公司就收取保证金4000万元。

  1999年10月初,苍龙公司以申办“特许经营证”为由,停止发放10万业务员的工资。这时人们才察觉上当受骗了,便纷纷到武汉,向苍龙公司、开发区管委会追讨工资和保证金,徐健保证10月中旬还款。

  没想到的是,10月23日,徐健携款潜逃。大批受骗者云集武汉,要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解决问题。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于10月25日做出《关于敦促苍龙公司偿还代理商保证金的处理意见》,向业务员们做出承诺:在11月15日前,将变卖公司部分资产偿还拖欠的剩余保证金。

  11月15日,当部分代理商和业务员到管委会要求兑现其承诺时,管委会有关负责人拿出武昌区工商局在1999年6月21日对苍龙公司的处罚决定,称苍龙公司是非法传销,参与者的经济损失不受法律保护。

  随后,武汉市公安局、工商局、开发区管委会三家成立了“10·25专案组”,对苍龙公司非法传销案展开调查。时至今日,徐健仍下落不明,有人说他就潜伏在武汉。

  部分受害者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他们聘请湖北省第三律师所的律师打官司,律师与受害者代表签订了协议。1999年11月15日,武汉市警方将主张打官司的代理商刘福祥从家中带走,将他与其他到省政府门口请愿的8名受害者代表关在一起。其他人都释放了,却仍将他关押,让其家属交纳8万元才放人。刘的家人凑够5万元交到公安局,被关押了48小时的刘福祥才被放了出来。当时刘福祥的妻子患癌症正在医院治疗。湖北省第三律师事务所退出此案,不再答应为受害者打官司,他们对受害者说:“对不起,事情阻力很大,实在难办。”

  苍龙公司非法传销案久拖不决,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湖南一位受害者变卖了自己正在营运的汽车参与“苍龙”营销,血本无归。到武汉市有关部门进行上访,问题非但没有解决,连回家的路费都花光了,沦为乞丐;河南一位教师将学生一分一角攒起来的钱投入苍龙公司,作为勤工助学的项目,被骗得分文不剩,无法向学生、学校交代,几次要跳长江自杀,被人劝阻;湖北黄冈地区一位银行职工因当上“苍龙”的业务员,搞得负债累累,在盗窃了45万元公款偿债后潜逃。“苍龙”非法传销诈骗案案发后,全国有两万多名下岗职工生活因此雪上加霜,一万多家庭无钱供孩子上学。成千上万的受害者到武汉上访,造成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2000年春节,五千多人滞留武汉,因负债在身不敢回家过春节。

  非法传销的变色苍龙

  记者来到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采访了参与处理“苍龙”传销案的管委会党办主任丁慧琛。记者问到:管委会对1999年10月25日下文做出的变卖“苍龙”公司资产偿还业务员保证金的承诺是否兑现?丁主任明确表示,管委会做出的承诺,是听信了代理商的一面之辞。经过调查,省工商局已宣布,所谓“苍龙”的营销活动是非法传销,非法传销不受法律保护。记者追问,既然武昌工商局于6月21日就处罚了“苍龙”的传销活动,“苍龙”公司也在报纸大肆鼓吹它的所谓营销革命,何以管委会对此毫不知情,竟会听信代理商们的一面之辞?既然连管委会都不能辨别“苍龙”的营销是否为传销,怎么可能让普通民众看出这是传销,从而让他们承担非法传销的法律后果?丁主任回答,这些人是受了高额回报的引诱,他们应该知道天上不会掉下馅饼。

  丁主任还强调,从事非法传销的是“苍龙”营销有限公司,这是一个非法成立的公司,独立经营,它与“苍龙”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是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生物工程公司是合法的,没有问题,项目也是非常好的项目,其产品也是合格的。目前,生物公司仍在维持,其工作人员工资由管委会垫发。

  丁主任还向我们提供了一份由开发区管委会起草的《关于“苍龙”公司组织传销进行非法经营的情况报告》,这个报告更加完整地表达了开发区管委会处理“苍龙”事件的立场、态度。概括起来就是:组织传销活动的是以徐健为首的7人小团伙,与“苍龙”生物有限公司无关;传销活动是非法的,属于犯罪行为,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徐健等在逃,只有等案件侦破了,才能考虑退还保证金的问题。

  苍龙公司难逃法网

  管委会的报告除了回避了管委会曾经对受害者们做出的迅速退还保证金的承诺外,似乎合情合理,然而,是否真的如此呢?

  丁主任还告诉我们一条重要线索,“苍龙”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是由开发区担保的,现在“苍龙”生物公司由担保公司接管。寻着这条线索,我们找到了这家担保公司,它的全称是武汉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这家公司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该公司向“苍龙”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投资人民币300万元,参与“苍龙”生物公司的董事会,而风险投资公司又是由开发区管委会投资设立的。“苍龙”营销有限公司是“苍龙”生物工程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它的设立是经过“苍龙”生物工程公司董事会决定的。“苍龙”母子俩公司的法人都是徐健。我们可以描绘出管委会、投资公司、“苍龙”生物公司、“苍龙”营销公司之间的家谱:他们是爷爷、老子、儿子和孙子的关系。如果按管委会的说法,是营销公司一家犯法,那么孙子犯事了,一走了之,难道他欠下的一屁股债,也就此一笔勾销了吗?

  这位负责人还透露,徐健跑了之后,风险投资公司已全面接管了“苍龙”公司,员工的工资由他们垫发,该公司准备对“苍龙”重新注册,将徐健彻底清理出去,原来苍龙公司七个股东中的两股东将继承“苍龙”公司全部财产。风险投资公司对“苍龙”公司欠下的债务是否也有偿还的义务呢?这在法律上应该是一个不难回答的问题。

  了解“苍龙”案件全过程的一位武汉大学的著名法学教授,对此案发表评论说,将“苍龙”公司的营销活动定性为非法传销,其组织领导者构成非法经营罪和侵占罪,都是没错的,问题在于要分清法律责任。一般代理商和业务员是被蒙骗、被欺诈、被剥夺的受害者,在非法传销中,他们不应承担责任。应该承担责任的不仅是以徐健等7位主要组织、策划、领导传销活动,侵占传销所得的不法之徒,“苍龙”营销公司、“苍龙”生物工程公司也要承担相应的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传销活动,并非徐健等的个人行为,也不仅是“苍龙”营销公司一家公司的行为,而是“苍龙”公司的法人行为。传销活动的投资者是“苍龙”公司,媒体上宣传的、招商的、做广告的都是以“苍龙”公司,或“苍龙”两公司的名义出现的,与业务员签订的协议也是以“苍龙”两公司的名义,而且传销活动所得都入了“苍龙”公司的账户。即便传销活动是“苍龙”营销公司或徐健等7位“股东”之所为,“苍龙”生物公司是其母公司,也负有监管不力、代为偿债的连带责任。

  这位法学家还指出,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政府部门对区内一个知名企业声势浩大的传销活动没有采取有力措施,而且这个企业与管委会本身有“血缘”关系却放弃监管的义务,这是一种失职行为;特别是它对受害者做出敦促“苍龙”公司偿还保证金的书面承诺而不履行,是一种违约行为,它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报记者 储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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