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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乐山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就夹江县公安局错误刑拘该县纸业经营业主薛志全、井研县彩印厂厂长张荣东和驾驶员吴明军等3人一事作出决定,夹江县公安局赔偿薛志全被关押13天的赔偿金429元,赔偿被扣押的仿绫纸损失费32680元;赔偿张荣东被关押7天的赔偿金230.02元;赔偿吴明军被关押10天的赔偿金328.6元。 1997年7月2日,夹江县公安局以有人报称“仿绫纸被盗”为由,认定薛志全从井研县彩印厂购买的仿绫国画纸为该厂厂长张荣东和驾驶员吴明军“盗卖”之物,遂于7月4日搜查薛志全的营业场所,扣押仿绫纸1720刀;对薛刑拘3天;后分别延长拘留4天、10天;7月14日,以张荣东、吴明军涉嫌盗窃为由,二人分别被拘留3天,延长4天。 三人不服,于1999年3月18日向乐山市中级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夹江县公安局未对所报盗窃案进行调查核实,即对薛志全等三人予以刑事拘留,违反了《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系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人的错误拘留,应承担刑事赔偿责任。夹江县公安局扣押薛志全的仿绫纸系违法扣押,应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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