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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黄扬华、通讯员粟晓晶)笔者昨日从广州市中院获悉,该院近日对一宗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因提出分手而致女方自杀的黄宝刘赔偿女方父母精神损失费2万元。有关法律人士认为,本案的判决将对公民严格遵守《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产生积极的影响。 1997年底,卢某夫妇20岁的女儿卢桂颜从老家增城市正果镇到该市荔城镇一家面包店打工,认识了已经结婚的黄宝刘。黄宝刘许诺离婚后再与卢桂颜结婚,骗取了卢的信任。两人从1998年6月开始多次发生性关系,黄每月给卢100多元。1999年春节前,黄提出分手,卢不同意;黄坚持要分手,绝望的卢于1999年4月17日凌晨在荔城镇企图跳楼自杀,幸被民警挽救;卢获救后向民警自述已两次堕胎。次日中午,卢到派出所请求派出所责令黄赔偿其5000元。由于当天是星期日,民警对卢劝解后,告知其次日上班再到派出所处理。当晚卢投河自尽。卢的父母认为,黄宝刘的行为导致了女儿的自杀,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黄宝刘赔偿因失女导致的精神损失费及女儿的丧葬费10万元。 增城市法院、广州中院在对本案进行一审和二审时认为:卢的自杀,其应自负主要责任,黄应负一定责任。卢的死亡给其父母以极大的精神打击,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法院因此酌情判决黄宝刘赔偿卢某夫妇精神损失费2万元。(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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