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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院成功抗诉 加刑判决在获释前五天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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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11日08:18 检察日报
徒刑八个月的被告人王英,本应于今年12月3日刑满获释,却在获释前5天被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加刑改判成有期徒刑六年。这是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今年抗诉成功的又一起案件。
王英于今年3月31日与同伙在海淀区地税局附近,采取封建迷信替人消灾看病的手段,骗取了赵某的人民币1.1万余元。王英及同伙采取同样的手段又在真武庙二条附近骗取吴某人民币29万余元。正当吴某把钱交给王英时,被曾经上当受骗的赵某认出,在群众的协助下将王英抓获。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王英否认参与了第二起诈骗活动,并向法庭提供了第二次案发时不在现场的证据。一审法院依此证据认定王英参与第二起诈骗活动的证据不足。于是判王英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为此西城区检察院提出了抗诉,市检察院一分院受理此案后,对此案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发现王英提供的第二次诈骗活动不在现场的证据缺乏说服力,因为吴某对王英第二次诈骗作了指认,且王英在预审阶段也非常清楚地交代了参与两次诈骗活动的事实,因此足以认定王英诈骗行为成立。一分院认为一审法院在核查证据过程中认定事实有误,决定支持西城检察院的抗诉。日前,二审法院采纳了市检一分院的抗诉意见,以诈骗罪判处王英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吴丹慧、吴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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