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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汽车厂职工杨祖昆盗窃其丈夫带回家的公司集资款56万元一案,日前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罚金2万元。 1999年11月4日,杨租昆趁其丈夫阎昆生熟睡之机,将阎从公司带回家放在厨柜里的公款56万元(其中16万元为其丈夫的集资款)盗窃走用于偿还债务。案发后,杨于199年11月6日被公案抓获关押,追回人民币49.46万元。根据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盘龙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于今年5月18日作出判决,判处杨祖昆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法院宣判后,杨祖昆不服此判决,即以“因家庭纠纷拿了丈夫长期置放于双方共同居住的家中、来源不清的钱的行为不属犯罪行为”等为由上诉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 在庭审中,杨祖昆的第一辨护人提出:被盗款项不属于公款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避开法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辩护人还出示杨的丈夫的证言:因夫妻感情不好,自己一杨祖昆龙济上各自独立,致使杨认为其很有钱,而拿了他长期放于家中的钱??阎未把放钱的地方告诉过杨。杨祖昆的第二辩护人还提出:杨的行为在主观上无犯罪的故意,本案具有特殊性:杨拿了自己具有保管责任的钱的行为应属侵占行为;另外,杨所拿款项中的20万元已通过进帐的方式进到其丈夫所在公司的帐户上,不应算为被盗款项。 检察员则说:杨祖昆的行为在主观上明知是集资款还要非法侵占,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伪造现场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范畴。 二审法院则认为:杨的辩护人所提供的阎昆生的有关证言证实,阎将集资款拿回家后,除告诉杨是集资款外,其它往来方式、放置地点、具体数额等均对其保密,说明杨对此款项不具有保管责任。杨祖昆趁其夫不备之机将其放在家中的集资款拿走并伪造现场,使得款项脱离了保管者的控制而实际置于自己的控制下,此行为在主、客观上均符合盗窃罪的本质特征??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整个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追究刑事任务。 但是,根据杨祖昆犯罪情节的特殊性及社会危害程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63条、第64条、第7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2项之规定,撤销盘龙区人民法院原审判决,以杨祖昆犯盗窃罪而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的并处罚金2万元。(记者 书贵 实习记者 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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