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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黄扬华、通讯员方言)“好心不得好报”,这话放在唐某身上似乎最恰当不过。帮老乡照顾小孩不幸导致小孩溺水身亡的唐某,被小孩父母告上法庭。12月7日,南海市法院对这宗委托监护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一审判决,唐某需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费1万元。 原告刘友生、汤姣玲夫妇系湖南省衡阳人,今年4月来到南海市和顺镇建星村养鸭。同是湖南老乡的唐某一家,便热心帮助他们,为他们建鸭寮和宿舍,并提供用电等。今年仲夏,当地村民收割稻谷,刘友生夫妇为节省饲料,将鸭子赶到新收割的稻田里放养,并因此而常将未满两岁的儿子托付给唐某看管。 7月24日中午1时许,汤姣玲因送饭给在外放养鸭子的丈夫刘友生,又将6岁的女儿和儿子刘克来带到唐某处,请其代为看管。小克来睡觉时,唐某叫其姐看管,自己则出去放鸭子。下午5时许,唐某回家时,看到自己的女儿、侄女和刘友生夫妇的两个小孩从李某家出来,说是去洗澡,当时对他们没有在意。1个小时后,唐某发现小克来失踪,惊得大哭起来,经四处寻找,终于在废弃腐竹工场洗澡堂相邻的鱼塘中发现被溺死的小克来的尸体。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满两岁的小克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汤姣玲将小儿子交由被告唐某看管,是委托监护行为,原告暂时将部分监护职责转移给被告,但不能由此免去原告的监护职责和义务。因此,造成小克来溺水死亡,原告负有监护不力以及委托监护人不当的过错。被告唐某没有妥善履行看管的职责,导致小克来溺水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并考虑到被告是义务为原告看管小孩,故法院酌情作出以上判决。 判决后,刘友生、汤姣玲夫妇认为唐某应承担主要的监护责任,故对只判决赔偿1万元不满意;被告唐某则认为自己并未完全同意照顾小孩,且自己是义务帮忙,不应承担主要责任,不愿意履行判决。(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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