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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段小光、记者武雪梅报道 昨日获悉,辽中县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暴力抗法殴打执行人员的主犯王占国有期徒刑三年,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4798元。 1999年8月21日晚9时许,辽中县法院执行庭执行员胡双印等五人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王占国家,决定对其进行司法拘留。王拒绝执行,当执行员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带戒具时,王拼力反抗并用尖刀对着执行员胡双印的脖子进行威逼,让胡松开手铐,此时,王占国的父母王长生、李长珍、叔叔王长金赶到,上前抱住执行员胡双印,而后李长珍用尖刀将胡逼至靠墙,王占国用手铐将胡双印的左眼睑打伤。而后王长生用木棒,李长珍用尖刀追打其他执行人员,被赶到的公安人员制止。王占国乘乱带手铐逃跑,对其司法拘留未能执行。 在此次执行中,执行员胡双印左眼睑损伤,薛庆金腰、背等部位软组织挫伤。2000年11月,主犯王占国被抓获,作为从犯的其亲属也接受了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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