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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由广西荔浦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该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廖祖华有期徒刑八年,并判决其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3.5万余元。 现年28岁的被告人廖祖华是荔浦县大塘镇人,今年7月19日晚8时许,廖祖华驾驶一辆微型汽车将右侧同向行走的徐某撞倒致伤。廖祖华见伤者伤势严重,立即与女友将徐抬上车调头返回县城。但行驶100多米后,廖害怕负担伤者医药费,便将徐某遗弃在路边驾车逃逸。事后群众发现报警,110巡警将徐某送县医院抢救,但因延误了抢救时间,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点评: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的被告人廖祖华如果将伤者直接送往医院,也许伤者不会死亡。即使抢救无效死亡,根据法律规定,廖祖华最多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但他却因一念之差,不仅使他人丢了性命,而且也给自己增加了五年的牢狱之苦。(唐文军、胡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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