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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通讯员 杨擘 杨少鹏) 日前,某企业负责人来到红桥区房管局房管科,要求补办其六年前已出租房屋的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由于其不符合有关规定而遭到拒绝,使企业在租赁房屋方面蒙受十万元的经济损失。 据了解,该单位1994年将空置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双方为了节约开支,私自制定房屋租赁协议,没有按照房管政策规定到房管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1996年,乙方又将房屋转租给丙方使用,并千方百计拖欠甲方房租。自此之后,作为产权单位的甲方再也没有拿到应得的房租,直接经济损失达十余万元。目前,产权单位将乙方告到法院。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第13、14条规定,法院明确指出,由于产权单位拿不出房管部门的登记备案手续,所以此案不予受理。为此,才出现产权单位补办手续而遭拒绝的一幕。 据有关部门统计,自今年以来,类似案件在红桥区已出现百余起。为此,房管部门提醒各类房屋产权人在出租或租赁房屋时,勿忘到当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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