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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青州12月12日讯 经上级指定管辖,由青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高密市公安局巡警大队大队长刘雨权一案,近日由青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雨权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刑讯逼供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今年年初,被害人钟某到检察机关报案称,在1999年12月10日,高密市公安局巡警大队在办理其涉嫌诈骗一案时,办案人员采取殴打、电警棍电击等手段对其进行刑讯,导致其受轻微伤。经潍坊市检察院、高密市检察院联合初查,认定该巡警大队大队长刘雨权指使、授意办案民警刑讯的事实。同时还查明,1997年9月,刘雨权在办理王某一案时,使用电击等手段刑讯的事实。 检察机关还查明,自1997年7月至2000年3月,刘雨权先后对一百四十余起各类治安案件未按法定程序裁决,擅自决定罚没款物并私自截留支配,造成国家损失42万余元;他还在1992年2月,伙同中队长褚某合伙贪污小金库款2.8万余元并私分。 (青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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