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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为公司“雇员的忠诚”也可保份险,日前,上海金狮塑胶公司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为双方订立的一份“雇员忠诚保险”合同打起官司。今天下午,长宁区法院将当庭作出判决。 原告金狮公司诉称,在1997年6月,该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订立了一份“雇员忠诚保险”合同。根据被告单方制作的附表规定,保险期限从1997年7月1日零时至1998年8月30日24时。责任范围:被告负责赔偿因被保险人所雇员工单独或合伙欺诈,背叛及违反公司制度而造成的损失,员工人数130人。责任限额:每次事故及合计人民币20万元。 1998年6月1日,原告发现公司投保项下之员工周强携原告人民币42万余元失踪,经过公安部门侦察,尚未有结果。原告根据雇主责任保险的承诺于当年10月19日向被告提出索赔20万元。但被告拒绝赔偿责任,故诉诸法院。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认为,与原告签订的“雇员忠诚保险”,其保单项下风险地址仅列明上海、无锡及杭州的三处营业所,并未包括出险地点重庆办事处,且重庆办事处成立后,既未通知保险公司加以批注,也未告知保险经纪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造成风险扩大,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影响,保险人有权不予赔偿。况且,重庆办事处未办妥开业经营手续。另外,目前认定周强从事了不忠诚行为的依据尚不充分,在司法机关对其行为作结论性的认定之前,向保险人要求赔付为时尚早。 原告的观点是,被告所承诺的是对雇佣员工的忠诚承担保险责任,非因出险地点而承担责任。很显然,该员工携款逃跑属被告的责任范围,现被告不顾事实,以单方制作的模糊定论解释逃避赔偿责任。既然被告有能力开设信誉保险,理所当然对该险种有充分估计,不能搞文字游戏而损害雇主利益。涉案险种是一种新的险种,一种信誉性质的保险,具有特殊性。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的步伐临近,将有许多外国保险公司与新的险种进入国内市场。有关方面希望此案的审理能引起企业及保险公司的充分关注。(记者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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