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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立遗嘱资助教育 妻违夫意不愿履行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2月15日10:00 温州侨乡报

  本报讯 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原告平阳县建峰中学与被告黄某遗赠纠纷一案,昨日上午在平阳县人民法院开庭。法院经审理后当庭作出判决:限被告黄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原告支付遗赠款人民币23万元。

  遗嘱人林建峰先生系平阳县水头镇农民企业家,生前热心家乡教育事业,多次慷慨解囊资助学校教育建设。1989年,捐资人民币12万元在南湖中心小学下属的建峰小学建造教学楼一幢,命名为建峰楼。自1995年以来,他陆续捐资人民币50余万元用于南湖中学的迁建工程,当地政府为表彰林先生的义举,特报请县政府将原“南湖中学”更名为“建峰中学”,并聘请林先生担任中学的名誉校长。

  1998年,林先生因病去世。弥留之际,他立下遗嘱,并经杭州市拱墅区公证处公证,赠建峰中学人民币23万元,委托其妻黄某在1999年5月前一次性付清或分期分批予以兑现。然而至今被告黄某却未向原告平阳县建峰中学支付分文。

  法院认为,被继承人林建峰在生前立下公证遗嘱对其财产进行处分,被告黄某对遗嘱没有提出异议,应当确认遗嘱有效,被告应予支付。<(冯火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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