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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思茅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养鸟而引发的相邻权纠纷案。 原告杨某和被告李某均为同一单位的职工,住在同一栋宿舍楼的同一单元内,原告住三楼,被告住一楼。1998年5月,原告开始养起了鸟,其中一只山鹕鸟的啼叫声较响亮。今年7月后,不知怎么,被告觉得原告所养的山鹕鸟叫得特别厉害,影响了自己休息,便多次向原告交涉,要原告管好小鸟,不要影响别人的休息。原告认为自己养鸟并未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未予理睬。8月16日,被告以原告养鸟发出的噪音影响休息为由向思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随后又撤回了起诉。8月27日早上8时20分,被告在所住楼前修理自行车,听见山鹕鸟又在叫,即手持正在砍木棍修车用的长刀冲上原告所住楼层,拍打原告的房门,要原告管好鸟,不要鸣叫。第二天,原告以被告用言语和持械威胁、无端干涉养鸟自由,造成原告病情加重,身心受到伤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中,被告辩称原告所养的鸟叫声噪耳,干扰和侵害了他的正常休息,并以原告所养的鸟发出的啼叫声形成噪音污染,损害了其身心健康为由提出反诉。 思茅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自1998年5月养鸟以来,未听到包括被告在内的同一楼住户的有关鸟叫妨碍休息的反映。今年7月后,被告突然以鸟叫妨碍其休息为由,电话或口头要原告转移饲养小鸟或管好鸟,后发展到持刀拍门威胁,侵害了原告养鸟自由。被告的辩称和反诉,因不能向法庭提交鸟叫系原告故意所为,促使小鸟违反规律啼叫的证据,也不能提交小鸟叫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证据,不予采纳和支持。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对原告养鸟的干涉,并对原告书面赔礼道歉。伍玉荣周顺祥(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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