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未能复制成病历 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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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15日20:21 法制日报
本报讯 日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院因丢失病人病历的纠纷赔偿案件,依法判决该县某医院赔偿王麦兰四年来要求复制病历未果所造成的经济损失3万元。
1996年4月27日,该县官厂乡官厂村村民王麦兰因与他人纠纷受伤,入住县某医院骨伤科,4月29日出院,共住院3天,有该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为据。王麦兰因解决受伤纠纷急需住院病历,4年来多次到该医院要求复制病历没有结果,遂于今年初起诉到原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其经济损失3万元。该医院对王麦兰住院及住院号无异议,只辩称由于本院人事变动举不出王麦兰的病历证明。
原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麦兰在该医院住院就医,已按规定交纳了有关费用,医院与病员之间的服务合同已经建立,病人便享有法律上的知情权。王麦兰要求知道其病情,该医院有义务为其提供服务,应该让病人或其亲属复制有关病历。王麦兰4年多奔波要求复制病历,该医院不能履行应尽的义务,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据此,依法判决该医院赔偿王麦兰4年来奔波请求复制病历而造成的经济损失3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没有上诉。(孙强山 侯永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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