顽童点着油桶被烧伤 工地失职公司赔了八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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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16日12:05 生活时报
本报北京12月15日:10岁马某将工地上的无任何警示标志又无人看管的油桶点着引火烧身,法院依法判令工地失职,公司赔偿马某8.4万元。3年后,经法院强制执行终于追回了这笔赔偿款。
1997年9月17日19时左右,当时年仅10岁的马某与小伙伴们一起在新世界西北角的工地玩耍。由于年少无知,他将工地上零散放置的无任何警示标志又无人看管的油桶点着。顿时,无情的大火将他的双手、双腿侧及会阴严重烧伤。经医院诊断为:腹部、会阴、双大腿、双手烧伤25%Ⅱ—Ⅲ。因其伤处的疤痕增生,严重影响了双下肢的活动,医生建议其应做整形手术。马某与母亲相依为命,马母下岗后,仅靠经营小卖部维持生计。高昂的医疗费用让他们一家难以承受。
1999年4月,马某将在新世界施工的北京市某建设公司告上了法庭。审理查明,油桶系该公司所有,其无视国家有关危险品管理的规定,未设危险物警示标志,且未派专人看管,系严重失职行为,其应对给马某造成的损害后果负主要的民事责任。法院依法判令公司给付马某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78000元,同时给付马某预付的案件受理费6000元,共计84000元。对于法院的判决和二审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公司也置之不理。无奈,母子再度走进崇文法院,要求强制执行。第二天,公司最终同意将拖欠款项全部交到法院。(记者邓婷 通讯员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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