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a.com.cn
新浪首页|免费邮件|用户注册|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检察日报 > 正文
您还可以通过
新浪点点通软件
摩托罗拉6188手机
爱立信R320sc手机
西门子3518i手机
浏览新浪网新闻


高压线如悬斧从自家上空穿过 受害人状告供电局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2月20日09:42 检察日报

  明知自己的对手如此强大,他还是走上了法庭。因为不愿让这头顶上的高压电线破坏了自己苦心经营的生活。

  今年48岁的王元明,是安徽省来安县的一名个体劳动者。他1969年入伍,1973年退伍。几年来的部队生活造就了他坚毅的性格。他先后在百货公司、棉织厂工作过,1987年下海做木材生意。那时做木材生意也挺难,到底吃了多少的苦,他心里最清楚,用他的话说,那真是让人“寒心”的苦。经过一段时间的艰苦奋斗,从1995年开始经济情况有所好转,再加上党的富民政策,王元明准备大干一番。然而,一件他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

  1998年3月,王元明从来安县土地房产管理局领取了一块土地使用权证,该证载明:土地使用者王元明,地址新安镇赵坝队,用地面积4066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59.7平方米,用途为经营。买地、建设,在这块地上,王元明投入了近100万,向亲戚借、向银行贷,再加上自己的钱,全部放了上去,王元明及全家把全部的心血和希望都寄托在这块土地上。他开始经营木材批零兼加工和销售煤炭。

  1998年9月20日,来安县供电局进行电网改造,准备在该县双塘乡瓦岗村新建35千伏变电所一座,需架设一条高压电线至该所,而这条35千伏的高压电线将自南向北凌空正好跨越王元明经营场地的一侧。这条线路的架设,不光影响王元明的正常生活,使其人身安全受到潜在威胁,给其生产经营带来危险,更重要的是,这条线路的架设将严重限制王元明的经营发展。

  眼看自己一生的心血将受到损害,王元明不干了!他一纸诉状,将来安县供电局告上了法庭。

  供电部门则认为,这一项目从立项到施工均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批准,且该线路电压为35千伏,不是10万伏,考虑到原告的生产经营、人身、财产的安全,从该处上空经过的线路已采取了增加高度和高强杆架设,符合《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他们还认为即使架线,对原告的生产经营、生活、人身安全均不构成妨碍和危险,也不可能给原告带来经济损失。

  对于这样的解释,王元明认为根本就站不住脚。一是现在经过的线路跟规划线路不符,是他们随意改变线路走向所致。根据滁州市规划设计院与来安县建委制定的1997至2000年规划图标,城北电网改造线路走向为距王元明木材场向西延伸约150米处;二是今年4月18日,来安县供电局以来电字(2000)29号文,向政府打了一份报告,其中的一条是: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件第十条保护区规定35千伏电力通道为: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10米,即23米宽通道内将不得兴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

  “必须以损害我的利益为代价吗?”王元明不理解。

  “就案件的事实来说,我不担心,但供电局作为一个特殊行业,要打官司很难在当地保证公正。”王元明表示出了深深的担忧。

  这起案件虽不能算得上是重大,但一名普通公民状告当地知名企业,其影响之大显而易见。安徽电视台《法眼看天下》、《经济纵横》栏目都对此案作了报道,并对庭审情况作了全程跟踪。  

  今年9月25日,来安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来安县供电局新建城北35千伏变电所及输电线路的走廊方案,是来安县电网改造的一部分,均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且是一项公益事业,并已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从输电线路走廊方案看是比较经济、合理和安全的,给周围带来影响也是较小的,为避免该线路对原告可能造成的影响,被告将原告经营场地外铁塔导线边线设计为21米高,至原告经营场地内的房屋距离远远超出国颁4米的标准。该线路如果架成通电后,不存在对原告人身、财产造成危害和妨碍,也不会给原告的生产、经营带来影响和限制,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法院认为王元明提出如不改变原线路走向,就要赔偿其相应经济损失49.5万元的请求没有相关证据。

  法院驳回了王元明的诉讼请求,2000元案件受理费也由王元明负担。

  王元明没有料到判决中竟将供电部门的改变线路被说成是经济、合理和安全;线路从其经营场地上空经过说是不存在任何影响。王元明无奈地说:“他怎么就知道不会给我今后的生产、经营带来影响和限制呢?”

  王元明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庭上,王元明充满了疑问和质问。

  今年11月20日,二审开庭。庭上王元明充满了各种疑问。

  供电部门擅改线路走廊方案,将线路经过原告方经营场上方,给原告方带来了直接经济损失和留下安全隐患。若改道,显然又属是不经济、不合理的,问题是这笔损失到底应该由谁来负担?

  被告改变线路,要经过原告经营场所,却不与原告协商,这合适吗?

  “在这起案件中,我是双在先,一是我的经营业务和场地使用在先,且无违法行为,应优先得到法律保护;二是被告的行为违法在先,应首先得到民事制裁。”王元明振振有词地告诉记者。

  集体利益要保护,公民个人的利益也要保护,如何依法平衡也许这才是这起案件的真正意义。

  背景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五十五条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四章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应尽量避免或减少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主管部门应采取安全措施,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与有关主管部门达成协议。

  第二十三条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设施与发电厂、变电所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相互妨碍时,双方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本报记者崔洁)


相关论坛】 【发表评论】 【关闭窗口

 新浪推荐:定制您关心的新闻,请来我的新浪。 参加申奥-网上汽车拉力赛
婚外恋--一声叹息的悲哀
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
写真组图:旗袍与女人
新浪招聘网站
杨晨停赛风波
2000年精彩国际新闻图片回放
手机栏目提供选购、评测个性化方案
孟京辉与他的《臭虫》




新闻查询帮助及往日新闻

新闻中心主编信箱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网站简介 | 用户注册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中文阅读 | RichWin | 联系方式 | 帮助信息 | 网站律师

Copyright © 1996 - 2000 SINA.com, Stone Rich S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四通利方 新浪网
本网站由北京信息港提供网络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