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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范步 通讯员宋明亮)襄阳县东津镇刑满释放人员刘安生,以办餐馆为名,强迫幼女卖淫。18日,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8年10月,被告人刘安生同与其非法同居的枣阳市熊集镇女青年尤红玲(23岁,在逃),合伙在襄城区余家湖办事处水洼村租房从事个体餐饮业,经营“梦情”餐馆。为招揽生意,他们商定找几名小姐在该餐馆卖淫拉客。1999年3月8日,刘租车到枣阳某镇以招工人和找保姆为由,将幼女游某(生于1985年4月)、女青年黎某(生于1984年10月)骗至其所开的餐馆。此后,刘、尤以强奸、剁手、拐卖到河南及令对方赔偿损失等相威胁,逼迫黎某于当月13日卖淫接客1人次,游某卖淫接客3人次,刘安生、尤红玲收取现金410元。 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安生为牟利益,采取胁迫手段,多次强迫妇女卖淫,其中包括一名幼女卖淫,情节严重,且刘安生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故依法以强迫卖淫罪对刘安生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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