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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邹高翔)昨天上午,东山区法院在对“旅客在酒店失窃案”第二次开庭审理后,作出当庭宣判:旅客和酒店对失窃均有责任,酒店须赔偿该旅客徐朝龙1·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酒店在保安工作及酒店管理中有过失,使盗窃结果得以发生。徐朝龙对酒店善意的提醒没有足够重视,又没有使用酒店的防盗设施,从而使盗窃的犯罪行为较易得逞,因此其自身也有过错。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而对徐朝龙索赔财物损失10·21万元、精神损失5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对这一判决,原告代理人当庭认为不当,表示要上诉。代理人之一的朱小斌说,判决说理不充分,很难令人信服。对盗窃犯梁忠虎的刑事判决已认定,失窃财物价值3·8万元,只判酒店赔偿1·8万元,岂不是说旅客自己对失窃负主要责任?从本案情况看,即使旅客自己有责任,相对于酒店的责任也小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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