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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弹”击倒一个个高官:性贿赂向法律叫板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2月21日10:50 华商报

  成克杰、胡长清相继走上断头台显现了中国严惩腐败的决心。与此同时,一个与腐败息息相关的丑恶现象——性贿赂则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被老百姓深恶痛绝,也引起了法学专家和反腐官员的高度重视。

  在中国古代,越王勾践为灭吴国,把美女西施献给吴王夫差,“美人计”使吴国灭亡,夫差沦为阶下囚,成为千古笑柄。这也许是中国人记忆最深刻的“性贿赂”案例。

  据了解,近年来查处的部级以上领导干部受贿案中许多都涉及到不正当性关系以及包养情妇的行为。不法分子利用美色或花费巨资雇佣妓女将党政领导干部拖下水,并藉此谋取不正当利益。

  权色交易:“肉弹”击倒一个个高官

  从成克杰到胡长清,从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中被判死刑的厦门原海关关长杨前线到竟当上某城市宣传部长的三陪女,无不有色相与权力、金钱的交易。

  与官员性腐败对应,如今的商场、官场上盛行“泡妞”之风。为捞取利益,陪“头头脑脑”们进行色情消费,有的甚至直接“进贡”美女,这几乎成了不是秘密的秘密。在胡长清一案中,那些行贿者摸准了胡长清贪财好色的特点,以“肉弹”和金钱攻破其防线,捞取到大量不正当的利益。其中一行贿者曾专门陪同胡到珠海嫖妓,更有甚者,将三陪女用飞机“空运”到南昌,供胡“消费”。而在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中原海关关长杨前线(已被判死刑)就是在犯罪分子提供的巨额金钱诱惑和为其包养情妇的“糖衣炮弹”中,将党和人民交给他的权力,变成了破坏国家利益的武器,沦落为走私分子的走狗。湛江原海关关长曹秀康,也是在情妇张漪的性贿赂下将国门洞开,让走私物品畅通无阻进入国门。

  据报载,江苏某县有个“养鳗大王”,在不到4年之间竟获得贷款12亿元,被其拉下水的干部从副厅级到一般工作人员,竟达50人之多。其猖狂行贿并获得巨额利润所依靠的除重金贿赂就是色相勾引。1999年广州、深圳、珠海公布的102宗官员贪污受贿案中,被查处官员百分之百包养“二奶”。

  数据是触目惊心的,性贿赂的存在和愈演愈烈之势已是有目共睹,人人深恶痛绝但此时法律在哪里?

  法学硕士金卫东:立法制裁性贿赂性贿赂一词首次正式提出,是12月6日在江苏常州举行的“2000年江苏省刑法学研讨会”上。在这次会上,南京大学法学硕士金卫东在递交的一篇论文中认为,在一定程度上,就诱惑力而言,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和持续性,有时甚至超过财物贿赂。性贿赂一旦既遂,具有多次为行贿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危害社会的特征,滋生腐败、导致权力质变、国有资产流失。为了说明自己的观点,他举了个例子:某领导在接受某女的“性贿赂”后,答应委任她担任该省驻某办事处领导职务的条件。该女之弟以其姐与这个领导有暧昧关系相要挟,迫使该领导多次为其走私大开绿灯。鉴于我国刑法对“性贿赂”尚无明文规定的现状,金卫东呼吁立法制裁“性贿赂”。

  金卫东的观点经报道后,一时在法学界引起广泛关注,老百姓也对此十分关心。人们关注的是性贿赂能否写进刑法?该不该给性贿赂治罪?性贿赂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操作等一系列问题。有赞成者,也有反对者,一时众说纷纭。

  贾宇教授:性贿赂定罪难操作

  其实,早在几年前,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一系主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贾宇教授在其刑法学研究中就曾对“性贿赂”问题予以关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性贿赂”能否写进刑法,他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贾宇认为,性贿赂和其他形式的贿赂一样,是一种腐败行为,这也是性贿赂一说提出的法律意义所在,但是,要把性贿赂写进刑法典,其可能性则很小。首先,从我国的法律传统来说,历来对贿赂犯罪的规定都是以财物为贿赂物的,由于法律的传承性,是否将非财物贿赂纳入刑法典中,其可操作性太差。对于财物贿赂,区别犯罪与一般违法,有一个数额的标准。而性贿赂则不然。另外,一种罪名出台的基本条件,除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又具有普遍性之外,还必须考虑到这种罪名设置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难度。就“性贿赂”而言,首先,与财物贿赂的取证难度相比,财物贿赂可以通过查获赃物、提取书证、证人证言等多种途径收集证据,从而形成“证据链”,在法庭上形成所谓“铁证”,一般即使受贿人不承认,也不影响对其定罪量刑;而“性贿赂”则不然,这种交易更为隐蔽,往往只有行贿、受贿人双方知晓,因此,所能收集到的证据形式往往只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已,很难取得其他形式的证据来相互印证。而且犯罪嫌疑人出于各种目的和动机,其供述又是极不可靠的。一旦为不法分子收买女色或拼接有关性贿赂行为的视听资料用于报复诬陷,所谓“受贿人”又很难辩白,易形成错案。

  贾宇认为,在实践中,我们不能过于夸大刑法的功能。整个腐败问题,不能都指望刑法予以解决,因为刑罚的功能毕竟有限。针对普遍存在的腐败现象,党纪政纪、道德规范、道德舆论都可以发挥其作用。而一旦涉及将性贿赂定罪,由于定罪的标准太高,也可能由于其难以操作,反而使腐败者逃脱应有的制裁。

  章龙等律师:性贿赂不容忽视西安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北政法学院教师章龙和许多人一样,对商界、政界甚至司法界存在的腐败现象深有感触。在对“性贿赂”一说表示关注的同时,认为将性贿赂纳入刑法很有必要。首先,他认为,在当前的形势下,打击腐败不容忽视性贿赂的存在。既然现实已发出了迫切的呼唤,立法就应予以考虑。而且,虽然在我国目前的刑法中,规定行贿只是以财物作为贿赂物,但多年来,在法学理论中,一直认为贿赂物还包括财产利益之外的其它利益。而这个其它利益,也可以包括性贿赂。

  章龙律师认为,性贿赂在法律实践中操作肯定有难度,但可以探讨解决的办法。他将性贿赂区分为两种。一种是贿赂者本人为达到自身的某种目的,与掌握权势者进行权色交易。第二种是为达到某种利益,收买、雇佣女色去取悦权势者,这种情况出卖色相者应视为性贿赂的共犯,在实践中相对好认证。而第一种情况就不好判别,可能因其中的主观色彩太浓厚,而无法追究行贿者的责任。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王宇辉律师也认为,将性贿赂纳入刑法有望对当前的腐败现象进行更为沉重的打击,有其积极的现实意义,但他认为,没有必要让性贿赂作为一种新罪名在刑法中予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在司法解释中就贿赂中涉及的非财产利益当然也包括性贿赂进行扩大化解释。性贿赂:不属道德范畴

  反对将性贿赂以法治罪的一部分人认为,性贿赂涉及到的问题,应该属于道德范畴,性的交易是一个人品行的堕落。而且“性贿赂”中所涉及的“性”与财物不同,它和人身属性不可分离,是人类的特有现象,不像财物那样具有可转让性。当一个人在实施财物贿赂时,财物仅仅是行为的对象和工具,但是,如果实施的是“性贿赂”,那么除了本人的性行为之外,还有他人的性行为,例如通过提供娼妓的行为以达到不法意图。如果将“性贿赂”规定为犯罪,那么就会导致“性行为是商品或工具”的谬论。持此观点的人认为,道德与法律是两个并行的意识形态,不能用法律来规范道德层面的事情。而事实上,以权色交易为特点的性贿赂所侵犯的都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普通百姓和专家们在这一点上看法一致,那就是作为人民公仆的国家官员,他们理应受更高标准的约束,而不是更低,他们的道德理应受到法律的约束,因为他们的道德关乎国计民生。

  事实上,在我国古代的《唐律》、《清律》中都有关于性贿赂的概念出现。1915年日本一法院判定,异性间的性交也可能成为贿赂的目的物,奠定了性贿赂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欧洲、北美和亚洲一些国家刑法典也将“非财产性利益”作为贿赂犯罪的内容。

  结合目前的状况,我国是否进行有关“性贿赂”犯罪方面的立法,尚有一个长时间的讨论期。但是,面对已从地下转入地上的性贿赂,如何防止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以“生活作风”问题或用党纪、政纪来规避法律,已是我们迫在眉睫、亟待重视的问题。本报记者 江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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