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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电 12月19日,扬州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冶春茶社”状告“冶春花园茶楼”侵犯名称权一案。 因“冶春”名称之争,4年前,冶春茶社一纸诉状将冶春花园茶楼推上了法庭,冶春茶社设立于1959年,其前身是始建于清代末年的茶肆,1958年公私合营后由饮食公司取字号“冶春”。在扬州形成城内“富春”、城外“冶春”的格局。1994年经市政府决定对冶春有偿迁址至东侧红园,原址交外办建设旅游景点。 冶春茶社认为,外事部门在原址建成同名茶楼,对公众具有误导作用,冶春花园茶楼则强调自己于1995年经工商注册,属合法经营。(尤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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