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诊性病 厦门一患者获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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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23日09:03 法制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娄兰 洪涛 记者王旭)福建省厦门市二轻医院为一妇女做妇科检查时,采用未经卫生部认可的MDI检测法将其误诊为淋病,日前被厦门开元区人民法院判为侵权,并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今年6月7日,原告孙碧贞因身体不适到被告厦门市二轻医院做妇科检查,被告采用MDI检测方法诊断原告患有淋病。同年6月9日,孙到厦门市妇幼保健院做复诊,该院对其分泌物做淋球菌培养呈阴性而诊断为常见妇科疾病。后孙的丈夫到厦门市中山医院检查,也属正常。原告孙碧贞认为,被告二轻医院的诊断属误诊,要求其返还医疗费并偿付精神安慰费、精神损害补偿费共计13725元。
开元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卫生部于1991年颁布的《性病诊断标准与治疗方案》中规定,对淋病的诊断必须根据病人病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结果进行分析,慎重作出诊断。而实验室检查须对病人的淋球菌进行培养呈阳性方可诊断病人患有淋病。被告厦门二轻医院对原告采用卫生部并未认可的MDI检测方法对原告进行检测,未进行淋球菌的培养就诊断原告患有淋病,属误诊,已构成对原告的侵害,也给原告及家庭造成了痛苦和矛盾,对原告产生了精神伤害。故判决厦门市二轻医院返还孙碧贞在该院的检查费用,支付其及丈夫为取得其他医院确诊花去的费用及就诊交通费,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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