柜前存款万元被偷 法院判决银行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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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23日09:46 南方网
本报讯 (记者黄扬华,通讯员卓丰、焕葆)昨日上午,天河区法院对广州世纪宏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天河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驳回该公司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1万元的诉讼请求。
此纠纷发生于今年8月14日。经法院查明,当天下午,广州世纪宏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中飞和财务人员宋玉琳带着30万元到工商银行天河支行存款。马中飞一直在“第一”柜台外等候,因柜台里的营业员正在数点上一笔款项。在等候过程中,营业员曾多次离开柜台。宋玉琳填好单据交给马中飞后便离开,马则开始将30万元现金放到“第一”柜台的“交接口”里,并告诉营业员要交款。营业员要求其等候,并继续点款。在马中飞等候过程中,有一陌生男子走近其身边并注意到30万元放在“交接口”。15时04分,“第一”柜台的营业员离开柜台,马中飞看见旁边柜台的营业员有空,就将钱款搬到“第二”交接口,但该营业员将款项收进柜台点算后,告诉马只有29万元。双方遂发生争执,后经银行播放现场录像带发现,在马中飞从“第一”个交接口搬移钱时漏拿了1扎,被站在旁边的陌生男子于15时06分时迅速取走。
法院认为,原告的款项放在交接口,被告尚未接受存款,即原告的款项尚未交付给被告,因此原、被告的契约关系尚未成立,风险责任尚未转移,故存款的保管责任仍在原告。原告在自己保管的期间将款项丢失,过错不在银行,因此其要求银行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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