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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盐都12月22日电:今天,江苏省盐都县法院对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任滨海县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的顾秀山(捕前系盐城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副政委)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赃款依法没收,全部上缴国库。 顾秀山在担任滨海县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期间,于1994年2月至1997年2月,利用职务之便,借请客吃饭,儿子结婚,帮助他人职务升迁之际,先后6次收受其下属张某、蒯某、颜某等人贿赂的2万元,并为他们谋取各自的官位。 庭审中,顾秀山及其辩护人均辩称,其收受的贿赂系双方家庭的礼尚往来,属“礼金”,不是受贿行为。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秀山利用手中的权力,为其下属谋取官位,并收受贿赂,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特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胡光忠侍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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