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人住店突遭狗咬 终获精神补偿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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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25日13:13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宋丽叶 通讯员 马文秀)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恶犬伤人案件,受害人在被判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的同时,还获精神损失费3000元。
去年11月,60多岁的李某住宿在北戴河一酒店。一天清晨,她在酒店院内散步时突然遭到了该酒店饲养的一条护卫犬的袭击,李某的右臀部被咬伤。据李某介绍,她在注射狂犬疫苗后腋下淋巴结肿大、浑身酸痛、血压急剧升高,为此支付医疗费用近1万元,她要求恶犬管理人在赔偿其医疗费用的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酒店方只同意赔偿李某注射狂犬疫苗所支付的费用300元。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李某诉至北戴河法院。
北戴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由于疏于管理导致护卫犬将原告咬伤,原告无过错,被告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应承担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费697元;对原告请求的为治疗心脏病和高血压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因被狗咬伤与心脏病和高血压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据不足故不予支持;考虑原告突然被狗袭击,精神上的恐惧和紧张是客观存在的,确实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故对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失赔偿予以适当的支持,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失费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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