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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生前将住房赠给了孙子,不料临终前又反悔将房子转赠给孙子的伯父,这套房子究竟该归谁所有,一家人为此不得不打起了官司。 1996年8月,被告黄某出资为父母买了一套53平方米的房改房,产权人为他的父亲。1998年12月,黄的父母将该房屋赠与黄的儿子,并进行了公证,但要求黄某夫妻照料其生活一直到去世。过了没几天,黄的母亲去世,父亲就随黄某生活在这套住房里,但房子产权一直没有过户。不久,因生活琐事,父子产生矛盾。今年3月,黄的父亲以误解“赠与”的含义以及黄某夫妻不照顾生活为由,到公证处撤消了赠与公证书。5月,黄的父亲又立下一份遗嘱,将该房屋转赠给黄某的哥哥,并由受赠者儿子的3个同事在场作证。两天后,黄的父亲去世,黄某与其哥哥为房屋的归属产生纠纷,黄的兄弟、妹妹4人以要求继承为由,将他告上了法庭。 在案件审理中,黄某的儿子对公证处撤消赠与公证书不服,向南京市司法局提出复议。司法局审查认为公证处撤消赠与公证书不符合法定要求,理由不足,运用法律不当,决定撤消公证处作出的决定。下关法院认为黄某的儿子已经根据赠与书实际占有、使用了受赠房屋,因此黄某父亲的赠与行为依法有效,争议的房屋不应列入遗产继承范围,而且代书遗嘱时,由于黄某的哥哥是直接受益人,因此其儿子的同事不能作为证人,所立遗嘱无效,依法判决驳回4名原告的诉讼请求。(关严、薛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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