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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25日,徐州市中级法院对一起索赔200万元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这是徐州市法院历史上标的最大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原告郭某,男,15岁,徐州市某体校举重运动员。1999年8月13日下午,郭某在训练试举中,杠铃不慎从手中滑脱,砸在后颈椎上,致高位截瘫,经法医鉴定属一级伤残。郭某受伤后,体校先后支付了医疗费等12万余元。今年7月,原告以体校保护不力为由向徐州市中级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6万余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在正常训练中受伤致残,原被告双方对伤害后果均无过错,因此,对本案合理的损失,应按公平原则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分担。经计算,原告受伤致残的实际损失合计为83万元,遂判决原告自行承担33万元,被告承担50万元。(文超、静荣、晓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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