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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1日,福建省漳平市法院对市检察院起诉的刘天增、万明杰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分别判处刘天增、万明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1996年5月至1999年11月,刘天增在担任漳平市木质纤维瓦楞板厂厂长期间,利用掌握生产管理、资金支配、工程发包等职务之便,先后12次收受5人的贿赂计2.75万元。1996年5月至1999年12月,万明杰在担任漳平市木质纤维瓦楞板厂供销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4次收受4人的贿赂及送给的回扣款计3.5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天增、万明杰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案发后二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陈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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