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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佛山十二月二十九日电(记者辛述之)广东佛山城区法院今天下午对八岁男童张赟尧尸体左眼部分眼球神秘失 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佛山市同济医院和佛山市殡仪馆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分别各向原告、死亡男童的母亲和 父亲彭晓红、张学君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一点五万元,各赔偿原告彭晓红误工费一千一百零六元。判决后,彭、张两原告不 服,表示要提出上诉。 据两原告诉称,上月十四日晚,其子因洗澡时煤气中毒,被送往同济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遗体当晚送入医院的太 平间,次日移交给殡仪馆。同月十六日下午,在殡仪馆内举行告别仪式时,他们发现男童尸体左眼略陷,伴有血水流出,左眼 内角上有一条大约三、四毫米的向上挑的伤痕,左眼睫毛少了一截,眼睑上还有一些伤痕,当即报警。 经法医检查,男童尸体左眼里只有一团棉花球,眼球却不见了。佛山市公安局的法医鉴定结论为“尸体的左眼部 损伤系死后被小动物噬咬所致”。他们不服,再向广东省刑事技术中心的有关专家申请重新鉴定,结论为“左眼损伤非锐器所 形成”。 原告认为,损害发生后,两被告都不承认自己的过错,于是请求判令两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因男 童尸体左眼球缺失的赔偿金一百万元,并另赔偿精神损失二百万元等。 佛山城区法院在今天的判词中认为,对男童尸体的左眼部损伤成因,已有省公安厅刑事技术中心所作的鉴定结论 。但男童遗体左眼部的损伤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两原告提出要求两被告赔偿精神费之诉,理由充分,但其请求赔偿的金额过高 ,过高部分法庭不予支持。 男童的父母对判决表示不服,提出要委托有关部门对尚未火化的尸体再次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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