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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昨天,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一桩寻常的离婚案,然而却在庭外引出了一番“节外生枝”并不寻常的新话题。 对这场普通官司准予离婚的结果并无争议,男方要求离婚,女方也同意离婚,法官根据双方感情破裂的案情,准予他们离婚。引发“节外生枝”话题的是一盘偷偷录下的录像带。在不久前的庭审中,女方出示了男方有外遇的录像,法庭对此未作任何评判。 案中的男女双方由恋爱发展到1991年结婚,一年后添了女儿,相安无事地生活了几年。到了1997年,妻子怀疑丈夫有外遇,两人协议离婚。不久,两人重新生活在一起,却再没有当年的信任了。“第三者”的阴影一直缠绕在妻子的心头,于是小家庭的争吵重新爆发,丈夫干脆离家出走,暂居在外。 今年初,女方的姐姐在徐家汇逛街,看见妹夫与一个女子搂在一起。她当场与妹夫大吵一顿,还进了公安警署。后来,姐姐又打听到妹夫与外来女子同居,便吵上门去。感到身受其害的妻子决意要获得丈夫有外遇的证据。于是在丈夫与外来女子不知的情况下,偷偷录下了两人同居的情景。 今年8月,丈夫向法院提出与妻子离婚的请求。法院庭审进入举证时,妻子向法庭提供了密不可宣的录像带,以此证明自己是个受到感情伤害的弱女子。 偷偷录下丈夫与外来女子同居的录像带能否作为当庭质证的证据?闭庭后,庭外的议论泾渭分明。有人说,在丈夫与外来女子不知的情况下录像,触犯了他们的隐私权,属于不合法行为,而且用这样的手段取得的证据也不合法,不能作为法院认定的证据。 也有人认为,对于诉讼案件,谁主张,谁举证。妻子要证实丈夫有外遇,应提出相关的证据,而现场拍摄的录像具有说服力。如果妻子不举证,那么该有谁来调查,来举证?如果这段录像是真实的,取证的人并没有用于违法犯罪的目的,录像带也没有在其他场合传播,就可以作为证据。 考虑到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证据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则,因此在昨天的这起离婚案判决书上,法院未对这一证据作出是否认定的评判。 当人们对《婚姻法》的修订展开大讨论时,这件离婚案中证据是否有效,取证的手段是否合法的话题也显出了“实战性”。也许普通百姓的这个话题会引起专业法律人士的评说,人们希望能听到他们的议论。(本报记者宋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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