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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本溪消息(特派本溪记者 刘臣君)昨日记者从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得知,一瓶有毒啤酒致人死亡的赔偿案件已于去年12月29日做出了一审判决,由该案的第一被告李某赔偿死者之妻--原告刘某合计费用11万余元,并支付精神损失费5000元。 据原告介绍,死者吴某在1999年5月21日到李某家去喝喜酒。席中吴某喝了一瓶本溪某名牌啤酒,回家途中开始呕吐和腹痛,5月30日,吴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经辽宁省分析测试研究中心检验,吴某饮用的啤酒含有大量的一缩二乙二醇(二甘醇),中国医科大学医学系也做出鉴定,吴某是饮用了含有高浓度的二甘醇中毒致死的。原告要求婚礼承办人李某、啤酒经销商王某、本溪市某啤酒厂三被告负担总计31万余元的赔偿,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李某认为啤酒是他买的,决定服从法院判决,而被告王某则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啤酒厂则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称由于原告的起诉,使啤酒厂蒙受了巨大损失,啤酒厂将保留对原告的反诉权利。 法院认为:第一被告李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共赔偿人民币11万余元,并支付精神损失费5000元,因证据不足,第二、第三被告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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