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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天津津南区梁某与表外甥在路上相遇,因为过路发生口角,双方互不相让打在一起,梁某被打入水中并受伤,法院判决双方各负担部分责任。原告梁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日前二中院作出终判断决。 去年8月4日下午5时许,原告梁某骑自行车途径本村一条路。被告杨氏兄弟二人正在路附近的养鱼池旁捞鱼。由于捞鱼的竹竿过长延伸到梁某经过的路上,当梁某骑自行车至此地时,其自行车险些与竹竿相撞,梁某连忙下车并对二被告说“怎么棒二舅”。一被告听到后低声辱骂原告,被原告听到。原告下车质问,另一被告用手推梁某,于是双方动起手来。双方厮打引来众人围观劝解,双方刚想平息后,梁某再次冲向一被告,二人又一次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滚入河沟里,二人在水中打得不可开交,最后被围观者解救上岸。梁住进医院,花销各种费用5768元,二被告也被舅舅告上法庭。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各有责任,二被告承担80%,原告承担20%,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张照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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