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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黄扬华、通讯员黄卓丰)因建房起纠纷竟开枪打伤对方的天河区村民徐亦文,近日被天河法院判决分别支付给两原告赔偿款2万多元和5000多元。 1998年10月,天河区沙河镇渔沙坦旺岗村村民徐玉明改造旧房,因建平台与邻居徐亦文发生纠纷,之后双方一直摩擦不断。当年12月31日,双方再次发生冲突。在争执过程中,徐亦文扬言“你们是想找死”,并从其家中取出一支双管猎枪,对准正埋头施工的徐玉明就是一枪。因枪的保险未打开,徐玉明方能逃过一劫。徐亦文发现保险未开后,立即打开保险,朝着徐玉明又是一枪,并击中了徐玉明的左臂。此时徐玉明的弟弟徐育光正在安装窗玻璃,见哥哥遭到枪击,便扑向徐亦文试图阻止他。但徐亦文掉过枪口朝徐育光连开了两枪,击中了徐育光的大腿及阴囊,然后又朝正在逃跑的徐玉明开枪,击中其左腿。徐亦文随后逃离现场。经有关部门鉴定,徐育光为轻伤,徐玉明为有损健康的轻微伤。 徐育光、徐玉明认为,该猎枪系徐亦文父亲徐记添所有,徐记添因对猎枪看管不善,存在过错,导致他们受枪伤,应负连带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医疗费及精神损害赔偿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亦文持猎枪射击原告,造成原告身体受伤,徐应承担侵害公民身体的民事责任,对两原告的医疗费应予赔偿;而被告徐记添作为猎枪持有人,虽有错误,但其行为与原告所受之侵害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其本人亦非侵权主体,故徐记添不负赔偿责任。(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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