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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正当防卫,不能超过限度,否则也要受到法律制裁。日前,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志权故意伤害上诉案作出裁定:正当防卫行为超出必要限度,构成故意伤害罪。 去年5月15日晚11时多,杨志权与其表弟杨志勇在梅县西桥富丽排档附近遭到素不相识的凌宏苑等3人的追打。杨志权跑到富丽排档的砧板下躲藏,当被人发现时,杨志权即从砧板上拿起两把菜刀冲出去,朝坐在摩托车上的凌宏苑背部猛砍一刀。经法医鉴定,凌宏苑为重伤,五级伤残。梅县法院审理认为,杨志权的行为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志权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杨志权不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无罪。 梅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杨志权在受到不法侵害时,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拿起两把菜刀进行正当防卫。当对手的不法侵害行为被迫停止,危险状态在消失的情况下,仍猛砍坐在摩托车上的凌宏苑一刀,致其重伤,杨的行为已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伤害,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行为属防卫过当,可依法减轻处罚;认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依法驳回了杨志权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曾强、邓爱君)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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