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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开封讯 1月2日,开封市郊区水稻乡于良寨村村民庞玉林承包的17亩鱼塘被人抽干了水,将鱼抢光。其间,庞玉林多次报警,但当地派出所几次出警,也未能制止抢鱼行为。 1月8日,庞玉林向记者诉说了此事的经过。1994年,他与于良寨村村委会在水稻乡法律服务所的见证下,签订了鱼塘承包合同,合同有效期15年。然而,1997年,村委会将鱼塘分给18户村民,不再收取庞玉林的承包费。经双方几次协调无效,1999年8月17日,庞玉林将于良寨村村委会和阻止其继续承包鱼塘的村会计郑国庆诉至郊区法院。法院至今未就此案作出判决。 据庞玉林反映,2000年12月29日夜,郑国庆等人在鱼塘边架设两台水泵,开始向外抽水。30日下午,庞玉林发现后拨打“110”报警,派出所来了一位民警未能制止郑国庆等人的行为。之后,派出所一位指导员来到现场,让郑国庆停止抽水,但这位指导员一走,郑国庆继续抽水。1月2日上午11时,庞玉林等人到派出所报案,但得到的答复是:这属经济纠纷,派出所没法管,让他们去法院解决。在郊区法院,一位副院长告诉庞玉林,抢鱼行为与正在审理的合同纠纷无直接关系,是违法行为,并让他们到郊区公安分局报案。分局得知此情况后,通知派出所:这不属于经济纠纷,是一种违法行为,应马上制止。但是,一直到1月2日下午,鱼儿全部被用车抢走,这起抢鱼事件也未被制止。 1月8日,记者电话采访了水稻乡派出所,该所王指导员认为这起抢鱼事件已由法院审理,应由法院最终解决,派出所只起平息事态、不再使局面更加激化的作用。据了解,目前该派出所未对此事件的责任予以认定,也未对责任人进行处理。(记者周斌)(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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