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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消息 日前,成都市某公司宋女士不慎遗失了一个信封,内装现金一万元。本月3日,信封被宋的同事王某拾到,在找不到失主的情况下,王以个人名义把拾到的钱捐给了某贫困地区。不久,宋得知是王拾到,找上门来要钱。失主一脸委屈,拾者连声喊冤。一个问:“感谢你拾金不昧,但我的钱你怎能随便捐?”一个说:“我没贪你一分钱,凭啥叫我还钱?” 宋女士认为,王某承认捡到了她的钱,就应把钱还给她。谁把钱捐出去的,谁就应负责把钱追回来。王却说,他拾到钱后曾到处寻找失主,未果。他不能老把钱放在家里,所以就把钱捐给贫困地区了。在这件事上,他没有任何过错。 成都市慈善总会有关人士表示,这种情况他们没有遇到过,但一旦以个人名义填写了认捐书,一般是不能反悔的。也就是说,这笔钱王某是要不回来了。 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黄超律师说,王某没有权利支配拾来的钱款,也没有权利擅自捐赠出去。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将钱捐出,属于越权支配,在失主追讨这笔钱时,理应承担返还义务。受赠部门因为收到的是王某本人的捐款,钱的来源与他们无关,他们不负返还义务。(刘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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