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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北京1月10日消息:昨天,北京市丰台区、海淀区、石景山区法院分别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李津鹏、何元生 、史秀芬三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并当庭宣判:分别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李津鹏有期徒刑 6年,判处被告人何元生有期徒刑4年,判处被告人史秀芬有期徒刑3年。 北京青年报说,丰台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津鹏对我国政府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不满,遂起意印制、 散发宣传“法轮功”邪教内容的宣传品。2000年9、10月,被告人李津鹏在其暂住地北京市丰台区青塔小区蔚园20楼 4单元403号,使用购买的计算机、打印机、油印机、油墨、蜡纸等作案工具,从网上下载宣扬“法轮功”邪教内容的文章 ,印制7000余份。同年10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李津鹏携带上述宣传品2000余份外出散发时被查获归案。 丰台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津鹏在国家明令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禁止从事“法轮功”邪教活动后,仍继续 从事邪教活动,非法印制“法轮功”邪教内容宣传品,破坏国家法律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 应予以惩处。判决被告人李津鹏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海淀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元生于2000年10月10日19时许,携带1100余份宣扬“法轮功” 邪教内容宣传品,到北京理工大学,在该校学生宿舍区、家属区存车处等处散发600余份;随后又乘车到北方交通大学,在 该校又散发宣扬“法轮功”邪教内容的宣传品500余份,在散发时,被校保卫人员当场抓获。 海淀区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元生在国家明令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禁止从事“法轮功”邪教活动后,仍继续 从事邪教活动,广为散发宣扬“法轮功”邪教内容宣传品,破坏了国家的法律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 罪。被告人何元生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石景山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史秀芬于2000年7月间,将非法复制宣扬“法轮功”邪教内容的宣传品1 000余份,藏匿于家中。同年8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史秀芬与倪燕霞(另案处理),携带上述宣传品约200份,到 石景山区苹果园三区一、二、三栋居民楼,挨户散发50余份。公安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将倪燕霞抓获,从倪燕霞身上起获 未散发的宣传品128份。后被告人史秀芬向派出所投案。公安人员从其家中又起获宣扬“法轮功”邪教内容的宣传品891 份。 石景山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史秀芬在国家明令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禁止从事“法轮功”邪教活动后,仍继 续从事邪教活动,将非法复制的宣扬“法轮功”邪教内容的宣传品伙同他人广为散发,破坏了国家的法律秩序,其行为已构成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鉴于其有自动投案情节,可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史秀芬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 处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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