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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凶案写成假新闻 假新闻引发真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1月12日09:53 法制日报

  近日,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全国罕见的因一篇假新闻而引发的名誉侵权官司。原告在起诉中称他在父亲涉嫌故意杀人被捕后,被《南阳晚报》报道为父子共谋杀人,使其蒙受不白之冤。

  身份不明者被杀

  2000年3月,北方持续数月干旱,水位下降,在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的重阳水库,一具男尸浮出水面。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赶到现场,展开了周密的侦查。

  经村民辨认,死者是近年在重阳乡张某私人砖厂打工的“小李”,该人三十出头,姓名及家庭住址不祥。

  经过仔细排查,2000年3月19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砖厂老板张某缉捕归案。

  《晚报》报道父子合谋杀人

  2000年3月20日,《南阳晚报》二版“新闻快餐”栏目刊发了署名张传涛、袁铁伟的消息《听说是逃犯、父子施毒计》一文,文中报道:“近日,西峡县警方顺利破获一起重大投毒杀人案,并将两名犯罪嫌疑人捉拿归案。3月16日中午,该县重阳水库漂着一具男尸。接到报案,重阳派出所民警与刑侦人员联合侦破,于3月19日上午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原来今年2月13日,在张某私人开办的砖窑场打工5年的李某(大约35岁,姓名、家庭住址等始终无人知晓,5年来该人提出只管吃、住即可,不必付工钱)突然向张某提出付500元工钱回家的要求。张某没给钱,李某情急之下无意中说出他是杀人犯,被公安机关通辑。2月25日,张某和刚结婚不久的儿子合谋后,趁李某不备,在其饭碗里放了一包老鼠药。李某药力发作后,张某父子将其手脚用绳子绑牢,后用胶布将其嘴粘住。见李某挣扎,他们就下毒手将其掐死,后在其身上绑块石头,扔进重阳水库里。”

  张某之子张建锋,26岁,未婚,在其父被公安机关列为犯罪嫌疑人后,陷入沉重打击之中。家庭的顶梁柱倒了,全家人以后的生活全靠他来支撑了。

  “《晚报》报道你父子杀人了,怎么你还没被抓?”

  “他真狠毒,年轻轻的就这么……”

  街坊邻居、亲戚朋友都在追问,张建锋如遭晴天霹雳,无言以对。“我没作案,却因《晚报》的这一报道,使我变成了‘杀人犯’,走在大街上,人们指指点点,议论纷纷,‘女朋友’也为此‘告吹’。而《晚报》文章中却称我已结婚,这种说法从何而来呢?”

  经过数月“折磨”,张建锋忍无可忍,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求助法律讨还“清白”!

  一纸诉状把三被告推上法庭

  张建锋委托南阳龙城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代理,将南阳晚报社和文章的两作者张传涛(系某广播站通讯员)、袁铁伟(系公安民警)列为共同被告诉至西峡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在电台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在庭审前,《南阳晚报》在二版同样位置刊登了《更正》:“2000年3月30日,本报刊发由通讯员张传涛、袁铁伟采写的《听说是逃犯、父子施毒计》消息。文中有关父子合谋作案,两人被捉拿归案的内容,因通讯员调查不详有失实之处,公安机关并未认定其子参与此案,特此更正。”

  近日,西峡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名誉权案,原被告及双方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法庭上,被告南阳晚报社辩称:我社作为新闻单位,来稿较多,有单位审核属实盖章的稿件,真实性一般应由其负责,该文作者张传涛为某广播站通讯员,采编的稿件已经其站审核,故失实责任应由其承担;其次,该文报道后并没有给原告造成严重后果,我社在得知报道失实之后,很快在同一版面刊登《更正》,故我社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张传涛辩称:消息来源并非本人杜撰,乡间早有传闻,文中隐去原告名字,以“张某”出现,没有侵犯其名誉权,原告并非知名人士,市县乡不可能全都知道,原告谈女朋友“告吹”与本报道无关,且杀人案正在审查之中,其父已被收审,没有正式定论,是否失实尚不能认定。

  被告袁铁伟辩称:被告张传涛采访本人属实,但其报道中写道:“父子共谋施毒”、“用胶布粘嘴”、“绑石头”等内容非我所述,发文署名时又未经我本人同意,稿件也未经我本人审核,我非作者,故我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原告及委托代理律师认为:被告报道出的这一新闻,使原告立即成为众所周知的杀人犯,由于原告被报载为“杀人犯”,使原告的声誉受损,人们对原告评价为“杀人犯”施毒,致使未婚的女朋友分手而去。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的名誉权侵害,造成严重后果。被告张传涛和报社,对文稿应严格审查,因其疏于审查而作虚假报道从而应对侵害的名誉权承担责任。

  法断是非

  法庭在双方当事人举证辩论后认为,原告之父被列为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收审属实,但根据当前的案情看,原告并未参与作案,被告报道无事实依据,对原告名誉权构成侵犯。鉴于南阳晚报社对失实报道已作了更正,被告张传涛已认识到错误,被告袁铁伟不承担责任,遂主持达成了被告张传涛当庭赔礼道歉,赔偿原告1000元名誉损失费并承担400元诉讼费的和解协议,并当庭履行。

  原告张建锋至此深深松了口气,26岁的他感叹道:钱不算什么,感谢法律为我讨回了清白。(曾庆朝、张德立、景显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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